问题 | 创立国际刑事法院公约 |
释义 | Convention for the Creationof an 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1937年11月16日在日内瓦签订的公约。主要内容是:建立国际刑事法庭的目的在于审判受控犯有1937年《防止和惩治恐怖主义公约》所列罪嫌的被告。法院由具有不同缔约国国籍的正式法官和候补法官各5人组成,任期为10年,得连任。法院出庭法官为5人。关于实体刑法的适用,法院应考虑犯罪地法律和向法院起诉国的法律。徒刑应由法院预征同意而指定的缔约国予以执行;如判决宣告死刑,则被法院指定执行处刑的国家得以本国法律最高的徒刑予以代替;赦免权应由执行处刑的国家行使,该国应预先征询法院院长的意见;法院处刑的判决除请复核外无其他抗告的途径。公约对被告的诉讼程序作了具体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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