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的基本权利fundamental rights of states国家在国际法上固有的、当然享有的根本性权利,是与国家的基本义务相对立的概念。国家的基本权利曾被认为是基于自然法基础之上的。按照现代国际法的解释,国家的基本权利主要是通过国际习惯法所确认的权利;这种基本权利的基础是国家主权。但是,关于国家基本权利的内容、数量以及名称,在国际法学说上没有统一的标准。1949年,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起草并通过了《国家权利义务宣言草案》。虽然该宣言草案后来没有被联合国大会正式通过,但反映出当时国际上学者的一般见解。按照这个宣言草案,国家的基本权利包括:独立权;对领土和领土上人和物的管辖权;与任何其他的法律上平等权;单独或集体自卫权。此外,国家的基本权利还被认为包括尊严权、交往权、财产权等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