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动制度改革 |
释义 | 对现行劳动制度中那些与生产关系不适应的部分,随着生产力的不断发展而不断予以改革、完善,以达到使之适应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规律的要求,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劳动制度泛指劳动就业制度、劳动力培训制度、劳动用工制度、劳动报酬制度、劳动保险制度、劳动力社会调节制度等。通常人们所说的劳动制度,一般指劳动力管理制度,即劳动就业制度、劳动力培训制度、劳动用工制度、劳动力社会调节制度等。我国的劳动制度随着国民经济发展的各个历史阶段,经历了一个复杂而曲折的过程。建国初期,对失业人员采取“介绍就业与自行就业相结合”方针,在用工方面实行正式工、临时工等多种形式,管理方式灵活,劳动力使用比较合理,对发展生产和建设起了积极作用。随后,“统包统配”的就业制度逐步形成。50年代末,由于极左思想影响,劳动力管理制度不能顺利执行。60年代初,中央决定在全国范围内逐步推行刘少奇提出的“两种劳动制度”,多用临时工、少用固定工,加之《国营工业企业工作条例》(草案)的试行,劳动制度得到逐步恢复和改进,并取得一定成效。“文化大革命”时期,劳动制度又遭到破坏。70年代初,又把大量的临时工转为固定工,使用工制度更加趋于单一化,固定工制度进一步强化,招工制度中又逐步恢复了“内招”和“子女顶替”的办法。这种劳动制度由于统得过死,企业和劳动者都没有根据自己的情况进行相互选择的自由,劳动力实际上成为部门、单位所有,不能灵活地进行社会调节和合理流动,因而不利于发挥企业、劳动者两个积极性,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进行了劳动制度的改革,实行了“三结合”的就业方针,颁布了《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等法规,增强了企业活力,激发了劳动者的积极性,促进了生产的发展,发挥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劳动制度的改革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不断地深化和完善,以适应我国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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