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调查 |
释义 | 在美国行政机关为获得进行行政行为所必需的情报而采取的依法了解有关事实或情况的行动,包括命令有关人员制作记录和案卷;检查帐薄、档案和住所;用传票传唤证人、索取文件等。行政调查权最初授予行政机关时,是为了保证行政机关能适当地进行制定规章、行政控诉和裁决活动。但近年来,行政调查的作用已不止于此。行政机关经常收集各种情报,从而加大了侵犯个人隐私权的可能。作为调和方法,国会立法增加了公众了解政府情报的机会。行政调查必须遵守的原则是:调查必须基于法律授权和合法的目的进行;索取的情报资料必须与合法的调查主题有关;调查要求必须具有充分的理由;资料索取不得成为特权。行政调查活动的实施必须有法律依据。各种行政调查所附的法律条件也有所不同。制定和执行规章的行政机关根据1789年以后的多项国会立法,有权指令它的管辖对象保存记录,并使之归档,行政机关为完满地履行其管理职能,强制向当事人提供的记录和案卷可以不限于争议的案件;对公共档案和法律规定必须保存的私人档案也可以进行检查,因为这类档案正是政府管理的对象和实施法定限制的对象;除公共官员对其所管辖的营业地进行调查,有逮捕权的官员从事行政搜查外,警察和其他执法官员在没有搜查证的情况下搜查住宅是不允许的;在没有传票时,必须经情报持有人同意才能取得有关情报。行政机关只有依据法律授权才能拥有签发传票的权力,根据判例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时,有权发布其调查所得的情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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