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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国务院的一个职能部门,主管全国的司法行政工作。1949年11月1日我国建立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1954年9月改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1959年4月被撤销。1979年9月1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1次会议决定,重建司法部。司法部的职责范围几经变化,1980年12月国务院批准确定的司法部主要任务中包括管理法院的机构设置、人民编制、物资装备和司法统计,协同法院建立与健全各项审判制度等。1982年机构改革中,将这部分涉及法院的司法行政工作移归法院自己管理。1983年4月,国务院决定把劳改、劳教工作移交司法部管理。1988年10月8日,国务院确定的司法部职责范围主要是:
❶管理部直属的高等政法院、校及管理干部学院,指导各地中、高等法律院校、系的法学教育工作,培训在职政法领导干部。
❷管理全国的狱政工作和对罪犯的改造工作。
❸领导和管理全国的劳动教养工作,
❹管理和指导全国的法律宣传与普及法律常识的工作,对中华全国法制新闻工作者协会进行归口管理。
❺管理全国律师工作,对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进行归口管理。
❻管理全国公证工作。
❼管理和指导人民调解、司法助理员及乡镇法律服务工作,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❽归口管理与组织参加联合国有关预防犯罪领域的会议和活动,承办联合国有关对口部门的业务往来,负责部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外事工作,归口管理中国法学会与全国律师协会的外事活动。
❾作为我国进行国际司法协助的中央机关、参加与外国签订司法协助协定的谈判,归口管理司法协助协定的执行事宜。
❿参与立法工作,对有关法律、法规草案提出修改意见并负责有关法律、法规起草的咨询工作。负责司法行政法律、法规、规章的起草、修改、清理、汇编工作。(11)管理法制日报社和法律出版社。(12)管理司法行政研究所、预防犯罪与劳动改造研究所以及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的工作。(13)指导法学理论研究工作,归口管理中国法学会。(14)指导地方各级司法行政工作。(15)协助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考察司法厅(局)的领导干部。(16)负责国务院交办的其他司法行政工作。司法部设置的机构有:办公厅、教育司、劳动改造工作管理局、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宣传司、律师司、公证司、基层工作司、外事司、司法协助局、法规司、人事司、计划财务司、行政司。此外,设有监察局与审计局,作为监察部与审计署的派驻机构。还设有老干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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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4 17:35: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