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回避制度
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回避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司法机关、司法人员依法不参加处理与自己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的案件的诉讼制度。目的在于防止司法人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或发生偏见,以利于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和对案件的公正处理,也有利于司法人员避开嫌疑。源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人民政权颁布的有关法规。如1932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颁布的裁判部暂行组织及裁判条例规定:“与被告人有家属和亲属关系或私人关系的人,不得参加审判该被告的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0年7月公布的人民法庭组织通则规定:“县(市)人民法庭及其分庭的正副庭长、审判员,遇到有与本身有利害关系之案件,应行回避”。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当事人如果认为审判人员对本案人员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不能公平审判,有权请求审判人员回避”。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1991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都对回避制度作了更加具体明确的规定。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和勘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自行回避,当事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诉讼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的。(2)本人或本人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签定人、辩护人或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代理人的。(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此外,对于上级人民法院发回复审或再审的案件,当事人认为原承办人员继续审查此案不适宜时,也可请求回避。被申请回避人员应暂停执行职务。但是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如民事案件需要采取先予执行或诉讼保全的裁定可交付执行,其他活动必须暂时停止。侦查人员的回避决定作出之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侦查、检察、审判人员的回避分别由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长、法院院长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人和检察长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法院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其他有关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申请回避的时间,一般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3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申请回避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保障当事人申请回避权,是司法机关的一项义务。实行回避制度也有利于保障司法机关依法办事,作出公正合法的判决。

随便看

 

法律词典收录24077条法律百科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eaol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1/14 17:24: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