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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法的分类
释义

法的分类

根据不同目的,人们可以用不同的标准对法进行分类。这些标准既有法的形式上的,也有法的内容方面的,还有从时代、文化、社会等角度设定的,在不同场合所指不同。就主要而言,在比较法学中,法的分类一是指部门法,即根据调整对象,调整方法等标准和原则对法所作的划分,如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等。二是指因调整对象、产生方式不同而形成的一些在特定国家适用的分类,如大陆法系国家中的公法与私法,英美法系国家中的普通法与衡平法。三是指法学,即以历史传统为标准对世界全部的法所作的一种分类,所谓“三大法系”或“五大法系”就是其表现。另外,比较法学者还习惯用传统法、现代法的概念来对全部法或某国法进行分析。法理学通常将法的分类作为研究重点,它所称的分类,除比较法学主张的外,还包括法的历史类型、法的渊源等。然而,依约定俗成原则,法理学的分类更多的是指以下内容:依创制和适用的主体不同而划分的国内法与国际法;依效力等级、规定的内容、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不同而划分的根本法与普通法;依适用的范围不同而划分的一般法与特别法;依规定的权利与义务的重要性或主从关系不同而划分的实体法与程序法;依适用的时间不同而划分的平时法与战时法;依源流关系不同而划分的固有法与继受法;依适用与否和个人意志的关系不同而划分的强行法与任意法;依创制和表达形式不同而划分的成文法与不成文法(详见各条);以及依国家结构不同而划分的联邦法与州法、中央法与地方法等。这些分类,绝大部分适用性普遍,分类意义更为明确,因此,可以将它们称为法的一般分类。除上述所有的外,还有一些分类值得注意,如自然法与实在法,万民法与市民法,以及自治法、强权法、警察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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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17:2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