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的内在协调 |
释义 | 法本身内部关系的配合适当、和谐统一。就一国的法的体系而言,无论其整体或部分,立法时所坚持的立法目的、指导思想、基本精神和原则等,应该是统一的和一贯的。这是法的内在协调的基本保证。在法的体系中,宪法是根本法,居于最高层次,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以下各层次的法律、法规、规章、判例、习惯等法的表现形式,从原则到内容,均不得与宪法规定的原则及有关内容相抵触,否则必须废止或修改,以切实保证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和根本法的地位。这是法的内在协调的基本要求,也是保障法的内在协调的关键。法的体系的全部法律规范,除有因效力等级高低而决定的层次之分外,还有因调整对象不同而决定的部门之别。而且,由于现实社会生活广泛而复杂,使得在法的体系内部,国家法的、民法的、刑法的、行政法的、婚姻家庭法的等等法的部门林立。法的部门与部门之间,在调整对象、调整原则和方法、法律制度、权利义务的内容等方面的关系,应该是既相互区别、彼此制约,又相互补充、密切合作,在宪法的统领之下,共同实现法的体系的整体功能。这是法的内在协调的核心内容。法的内在协调,还表现在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协调;基本法律与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判例等之间的协调;法的原则规定与具体规定、变通规定之间的协调;前法与后法之间的协调;具体规范中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协调,以及违法行为与处罚的种类及强度之间的协调,等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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