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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署置
释义

署置

唐代有关行政编制与机构设置的规定。源出《后汉书·桓帝纪》:“长平陈景自号‘黄帝子’,署置官属,又南顿管伯亦称‘真人’,并图举兵,悉伏诛。”唐朝建立后,为加强中央集权,实行有效的行政管理,对中央与地方各级行政机构进行精减,定编定员,严禁各级官吏任意设置机构增加官员人数,并制定了有关律文,对违反者要予以法律制裁。《唐律疏议·职制律》规定:“诸官有员数,而署置过限,及不应置而置,超一人杖一百,三人加一等,十人徒二年;后人知而听者,减前人署置一等;规求者为从坐,被征须者勿论。即军务要速,量事权置者,不用此律。”对上述规定的执行,依疏议说,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官员有数。内外百司,杂任以上,在令各有员数,必须依令设置;二是署置过限及不应置而置。六品以下及杂任等官,违反格、令,不奏报批准,随意署置;所司判补一人杖一百,三人加一等,十人徒二年。三是前人署置过限及不应置而置。后人明知其为剩员,但听之任之,也追究责任,减初置人罪一等,超过一人杖九十,四人以上杖一百,七人以上徒一年,十人徒一年半。他人规求而任者,为初置官的从坐,合杖九十。但是,被征召而补授者,勿论。因军务要速而置,不用此律。这一规定,到唐中期以后,由于政治的腐败,已无法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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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1 22:34: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