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四等官 |
释义 | 对被划分为四个等级官吏的总称。它是中国封建法律对职务上负有刑事连带责任的官吏进行处罚时所依据的一种量刑标准。唐律根据官吏官职的高低划分为长官、通判官、判官和主典四个等级。如果在处理公务时有失,即根据等级实行节级连坐。《唐律疏议·名例》:“诸同职犯公坐者,长官为一等,通判官为一等,判官为一等,主典为一等,各以所由为首。”即以造成失误的官吏为首,其它为从。《唐律疏议·各例》:“同职犯公坐,假由判官罪失出,法减五等,放而还获,又减一等;通判之官减七等,长官减八等,主典减九等。”如果四等官内有缺员,亦依四等官法递减科罪。《唐律疏议·名例》:“四等之内,但有阙官,虽一人处断乖失,亦作四等为坐。”至明清律仍沿用四等官法,只是官称有所改动。《明律·名例》:“凡同僚犯公罪者,竝以吏典为首,首领官减吏典一等,佐贰官减首领官一等,长官减佐贰官一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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