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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羁押期限
释义

羁押期限

刑事诉讼中公安司法机关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法定最长期限。羁押期限包括:(1)侦查阶段的羁押期限。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3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特别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对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10日内作出决定,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4日。如果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羁押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拘留的期限不包括在2个月之内。如果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因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对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和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在规定的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上述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起计算,但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人侦查羁押期限。(2)审查起诉阶段的羁押期限。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3)人民法院一审、二审程序的羁押期限。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1个月内宣判,最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的4类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1个月。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从收到发回的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的审理期限与第一审人民法院相同。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节假日应当计算在期间以内。期间届满之日如果是法定节假日的,应当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但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在押期间,应当至期间届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关押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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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17:2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