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检察官的任免 |
释义 | 有任免权的机关根据有关的法律规定和任职、免职条件,在其任免权限范围内,通过法定的程序,任命某人担任检察官职务或者免去某人担任的检察官职务的活动。包括:(1)检察官的任职。初任检察员、助理检察员采用公开考试、严格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从具备检察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选任的具体标准为: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良好的品行,具有较高的文化修养,具有较高的法律专业知识水平和相当的实践经验,身体健康,具备有关国籍、年龄等担任检察官的必要条件。担任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应当从具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对不具备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被选举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有权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批准。(2)检察官的免职。检察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提请免除其职务: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调出本检察院的;职务变动不需要保留原职务的;经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的;因健康原因长期不能履行职务的;退休的;辞职、辞退的;因违纪、违法犯罪不能继续任职的;因其他原因需要免职的。检察官职务的任免,应当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任免权限和程序办理。具体规定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本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人民检察院的助理检察员由本院检察长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建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撤换下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委员;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检察长须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其副检察长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同意,按军队干部任免程序任免,检察委员会委员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同意,由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任免;大军区以下的各级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经上级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同意按军队干部任免程序任免,其检察委员会委员经上级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同意,由本级政治部任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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