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检察厅 |
释义 | ❶1906~1927年中国设置于各级审判机关中的检察机关的总称。最早根据清政府1906年颁布的大理院审判编制法,在大理院以下各级审判厅、局内设立。根据1910年施行的法院编制法,分为总检察厅、高等检察厅、地方检察厅和初级检察厅,负责刑事案件的侦查和提起公诉,充当民事案件的诉讼当事人和公益代理人,并有权监督审判的执行。在北洋政府统治时期,职权没有变化,只是设置上初级检察厅被撤销,1915年修订后的法院编制法增设大理院分院的总检察厅分厅和高等检察厅分厅。原总检厅厅丞被改称检察长。规定各级检察厅设检察长1人、检察官若干人,检察官须服从检察长命令等等。1927年国民党政府统治时予以撤销。1929年恢复检察机构建置时,将总检察厅改称“检察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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