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土地承包权证是哪个部门发的 |
释义 | 一、土地承包权证是哪个部门发的 土地承包权证是县级人民政府发的。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国家依法确认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只限承包方使用。其发证机关是:承包方所在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由农业部监制、省人民政府印制、县级人民政府颁发。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三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承包土地经营权证怎么办理 承包土地经营权证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土地承包方案、承包方以及承包土地的详细情况、土地承包合同等材料一式两份报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 2.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报送的材料予以初审。材料符合规定的,及时登记造册,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书面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 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政主管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申请材料予以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报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补正。 4.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领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发给承包方。发包方不得为承包方保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 三、农村土地承包应当遵循的原则 农村土地承包应当遵循如下原则: 1.依法、自愿、有偿原则。 2.不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的原则。 3.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剩余年限的原则。 4.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的原则。 5.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优先原则。法律网提醒,优先权的前提是同等条件。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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