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检察委员会 |
释义 | 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法定专门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3条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设立检察委员会。检察委员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有:(1)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命令; (2)重大案件和疑难案件的处理;(3)检察业务工作上的规定、条例和措施;(4)检查、总结检察工作和其他有关的重要事项;(5)决定检察长和同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是否回避。凡是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事项,以检察院名义或检察长名义发布执行。检察委员会委员按照法律有关规定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的规定,检察委员会委员的名额为:最高人民检察院13—19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9-15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和自治州、省辖市人民检察院7-11人;县、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5-9人。检察委员会会议,由检察长主持召开,检察长因故不能参加时,可指定一名副检察长主持。检察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如果检察长在重大问题上不同意多数委员的意见,可报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遇有上述情况,在报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的同时,还应抄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的检察委员会开会,如果检察长在重大问题上不同意多数委员的意见,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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