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法延迟履行违约金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
释义 | 一、合同法延迟履行违约金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 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二、合同延期履行违约金的规定 付款期限决定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起算点,付款期限截止之日的次日,逾期付款违约金开始计算。至于买受人应于何时付款,一般应由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事先没有约定的,可以事后补充约定。若未明确约定且事后又未达成补充协议的,可以依据合同的有关条款及交易习惯来确定。如依据上述方法仍不能确定的,应适用同时履行原则,即买受人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起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付款期限条款和逾期付款违约金条款等违约条款可以各自独立存在,各自的变更均属于合同部分条款的变更,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故付款期限的变更并不导致违约责任以及违约金计算方法等发生变更、消灭,只会导致逾期付款违约金责任的起算点相应发生变化。 请求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与请求继续履行原价款债务是出卖人的两项不同的合同权利,二者既可以同时主张,也可以分别主张,出卖人接受价款与放弃逾期付款违约金请求权之间并没有因果关系,一项请求权的实现并不能导致另一项请求权的消灭。从另一个角度看,权利的放弃应由明确的意思表示,否则不能通过推定的方式认为出卖人放弃了逾期付款违约金请求权。实际上在现实交易中合同双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还是利息损失,可以在合同中约定逾期付款利息这样在合同延期履行时就可以主张损害赔偿, 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在有约定时依约定处理,但对于当事人约定了逾期付款违约金,但没有约定违约金计算方法的,或者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延迟履行合同的情况下,一般需要根据合同中规定的标准支付违约金,有关违约金的支付标准和方式应当由双方协商一致的进行认定。需要注意的是,法律上对违约金的支付标准有着上限的规定,如果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超过了法律上的上限规定,则在法律上是不被认可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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