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书面复议制度 |
释义 | 复议机关在审理复议案件时,仅就案件的书面材料进行审理的制度。行政复议的主要形式。与复议的言词审理相对应。《行政复议条例》第37条规定:行政复议实行书面复议制度,但复议机关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采取其他方式审理复议案件。复议机关进行书面审理,一般不传唤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证人或者其他复议参加人到复议机关。申请人申请复议,可以不必直接递交复议申请书,而是向复议机关邮寄复议申请书。复议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及时提供充分的事实根据及其他有关材料,并依此作出复议决定。复议机关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采取其他方式审理复议案件。书面复议制度有利于简化手续,提高效率,便于复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行使权利,承担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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