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
释义 | 又称“未成年工劳动保护”、“未成年工保护”。根据未成年工生理特点,对其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所采取的有别于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未成年工正处在长身体、长知识的时期,需要对他们的劳动加以特殊保护,给予学习政治、文化、技术的时间,使其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守纪律的社会主义劳动者。对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主要内容有:(1)未成年工法定最低就业年龄为16周岁。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确需招用未满16周岁的文艺工作者、运动员和艺徒时,须报经县级以上(含县级)劳动行政部门批准。(2)录用未成年工,应对其进行身体检查,合格者方能录用。录用后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以便根据身体健康状况,安排适宜的工作。(3)禁止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作业、深水作业、高空作业和其他特别繁重及有毒作业。(4)实行缩短工作日制,一般为6小时。禁止安排未成年工加班加点和从事夜班工作。未满16周岁的技工学校学生,在进行生产实习时的劳动时间为:第一学年每天不超过6小时,第二学年每天不得超过7小时,第三学年每天不得超过8小时。未满18周岁的学生不参加夜班劳动。(5)未成年工在劳动中使用的工具和工具台要考虑未成年工的身体发育特点。技工学校实习工厂(场、店)必须切实改善劳动条件,完善防护设备,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做好劳动保护工作。(6)组织、指导未成年工的业余文化、技术学习,帮助他们提高文化、技术水平。在整个学徒年限内,要有不少于1/3的时间用于学习技术理论知识,按照不同工种的要求开设必要的技术理论课和相应的文化课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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