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加利亚国民议会工作条例 |
释义 | 1977年4月12日由保加利亚第七届国民议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同时废除1972年公布的旧条例。共7章95条。主要内容:国民议会根据宪法和本条例的规定进行活动和设置组织机构;新的一届国民议会在第一次会议上按以下顺序选举国家最高机关:国务委员会、部长会议、最高法院和总检察长。在同一次会议上从人民代表中选出选举复核委员会,向国民议会报告选举的合法性,国民议会对此通过决议;国民议会主席的职权是组织和主持国民议会会议、向国民议会提出工作计划草案、签署所通过的文件、协助各常设委员会的工作、帮助人民代表进行活动;组织国际活动等;国民议会主席可委托1名副主席代行上述某些活动;国民议会主席应同国务委员会经常保持联系,协调常设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和活动;国民议会对国家机关的活动实行最高监督;国务委员会在其任期内至少应向国民议会报告工作一次;国民议会可要求国务委员会就个别问题向它通报;部长会议每年上半年应向国民议会作包括计划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总结报告;最高法院院长和总检察长在其任期内至少应向国民议会报告工作一次;国民议会在听取了这些总结报告后可作出相应的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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