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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法院办案的时间有限制吗
释义
    法院办案的期限怎样规定?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9月28日发布实施的《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对民事、行政案件的审理和执行案件的期限作了具体规定
    1、民事案件: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三个月。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期限为三个月。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期限为三十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但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
    审理对民事判决的上诉案件,审理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审理对民事裁定的上诉案件,审理期限为三十日。对罚款、拘留民事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的,审理期限为五日。
    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的规定,不受上述案件审理期限的限制。
    审理涉港、澳、台的民事案件的期限,参照涉外审理民事案件的规定办理。裁定再审的民事案件,根据再审适用的不同程序,分别执行第一审或第二审审理期限的规定。
    2、行政案件:
    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行政案件需要延长期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审理行政上诉案件的期限为两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两个月;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二审案件需要延长期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两个月。
    裁定再审的行政案件,依程序执行第一审或第二审审理期限的规定。
    3、执行案件:
    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高级人民法院备案。
    委托执行的案件,委托的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后一个月内办理完毕执行手续,受委托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委托函件后三十日内执行完毕。未执行完毕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将执行情况书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上述规定对审限作了具体的限制,但是下列情况下的期间依法不计入审理、执行期限:
    (1)因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申请通知新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院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之内的期间;
    (2)民事、行政案件公告、鉴定的期间;
    (3)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和处理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的期间;
    (4)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由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评估、资产清理的期间;
    (5)中止诉讼(审理)或执行至恢复诉讼(审理)或执行的期间;
    (6)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或者提供执行担保后,执行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间;
    (7)上级人民法院通知暂缓执行的期间;
    (8)执行中拍卖、变卖被查封、扣押财产的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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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19:17: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