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赫克 |
释义 | 1858—1943Philipp Heck德国法学家,利益法学的首创人。出生于俄国的圣彼得堡。从1889年起,先后在柏林大学、格莱福华大学、哈勒大学、图宾根大学教授法学达40年之久。教学、科研经验丰富。其主要著作有:《法律利益问题》(1912)、《法律解释与利益法学》(1914)、《概念法学和利益法学》(1932)、《利益法学》(1934)、《法哲学与利益法学》(1937)。以赫克为首的“利益法学”派发挥R.耶林关于法律是保护“社会利益”或“共同利益”的理论,反对威胁“社会利益”的个人利益,反对传统的法律学概念和法律形式主义,主张法官为维护“社会利益”在一定条件下对于法律有某种自由裁量权;并认为,法律是立法者为解决相互冲突利益而制定的规则。他提倡法官不仅应注意法律条文字句,而且应掌握立法者意图;反对自由法学派关于法官有权根据正义感进行判决的过分主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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