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赦免 |
释义 | 国家元首或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以政令形式免除或减轻犯罪人的罪责或刑罚的一种制度。赦免制度产生很早,中国上古时代即有赦免的规定和事例,但最初只限用于个别的人和事,并限于“过失”、“意外事件”或疑狱等情况。春秋战国时期,仅在各诸侯国范围内“赦罪人”或“大赦罪人”。秦朝时始有“大赦天下”(公元前208年)。汉以后成为定制,赦免被广泛适用。封建社会的赦免名目繁多,有“大赦”、“曲赦”、“郊赦”、“恩常赦”等,赦免权属于君主。赦免令的颁发,主要是在朝代更迭、国家举行重大庆典或其它重大事件发生时进行,借以表明统治者的恩赐。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法律也规定了赦免制度。1954年宪法规定的赦免制度包括大赦和特赦二种,大赦指国家对一定时期内某些种类的犯罪或一般的犯罪普遍地赦免,其效力及于罪与刑二个方面。特赦指国家对受罪刑宣告的特定犯罪分子免除其全部或部分刑罚的制度,其效力只及于刑,不及于罪。1978年宪法和1982年宪法对赦免制度作了修政,废除了大赦制度,只规定有特赦。根据1982年宪法的规定,特赦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发布特赦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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