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医疗纠纷的判断标准 |
释义 | 一、医疗纠纷的判断标准 医疗纠纷的判断标准: 1.医疗事故的责任者必须是经过卫生机关考核、批准和承认的,有相应原资格、职称和职务。 2.医疗事故的责任者,必须犯有医疗过失。 3.医疗事故必须是发生在诊疗护理服务活动和管理工作中。 4.给病人造成的不良后果,必须符合国务院1987年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方法》第二条规定的范围。 5.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必须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否则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 二、出现医疗纠纷怎么处理? 出现医疗纠纷的处理方法: 1.与医方协商解决。 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在司法实践中,就人身损害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一方反悔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保护其诉权,但其不能证明在订立协议时具有无效或者可撤销情形的,应认定协议有效。 2.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当事人可以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书面申请。法律网提醒您,书面申请应在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提出。 3.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目前,到人民法院提起医疗赔偿纠纷诉讼,不以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为前提。患方的举证责任集中在患者人身损害后果(身体健康损害、死亡等)和与医疗机构的医疗关系(病历、医疗费单据等)上。 ![]() 三、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的主要内容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要求; 2.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的调查材料; 3.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4.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5.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6.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7.医疗事故等级; 8.对医疗事故患者的医疗护理医学建议。 引用法条: [1]《医疗事故处理方法》第二条 [2]《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3]《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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