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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中国古代免除或减轻罪犯的罪责或刑罚的制度。在史籍中早有记载。《尚书·舜典》有“眚灾肆赦”;《易·解封》有“赦过宥罪”,即对过失犯罪要宽宥、赦免。《周礼·秋官·司刺》中有“三赦之法,即对幼弱、老耄、蠢愚等三种人犯罪可以赦免,不追究刑事责任。最初只适用于个别的人和事,并局限于“过失”、“意外事件”或疑狱等特殊情况。春秋战国时期,仅在各诸侯国范围内“赦罪人”或“大赦罪人”。“大赦天下”始于秦二世二年(公元前208年)。汉高祖在位十二年。共赦9次,此后逐渐成为定制,赦宥频繁。有的三年一赦,有的一年一赦,还有一年两三赦的。通常皇帝即位、改年号、册皇后、立太子、生皇孙、平叛乱、开疆土、遇灾异、郊祀天地、刻章玺、颁新律、获珍禽异兽时实行。种类很多,主要有 (1) 大赦,不问犯罪大小轻重,概予赦免,但历代均有例外。(2) 曲赦,赦免灾区或帝王车驾所至处的罪犯。(3) 特赦,又称德音,赦免一部分犯罪,如宋代的《天圣赦书德音》、《庆历赦书德音》等。(4) 别赦,因特殊原因而赦免,如汉高祖赦田横。明清两代时又分赦为恩赦与常赦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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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11:4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