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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天津市调解仲裁委员会暂行组织条例
释义

天津市调解仲裁委员会暂行组织条例

为了及时、正确处理劳资、房屋租赁、婚姻、借贷和继承等方面的纠纷,1949年3月15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了《天津市调解仲裁委员会暂行组织条例》。共有10条。主要包括:(1)组织机构。调解仲裁委员会由市政府民政局,华北总工会天津办事处,市工商局和市人民法院共同组成。(2)管辖范围。对在天津市范围内所产生劳资争议、房屋租赁和婚姻等纠纷,均由所在区人民政府和街道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但属外侨劳资重大争议或者情节复杂的纠纷,由市调解委员会调解。当事人一方不服调解的,由市调解仲裁委员会负责进行仲裁。(3)仲裁裁决的效力。市调解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作出裁决后,如果当事人不服,只能在指定的期限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仲裁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仲裁委员会受理的案件范围不仅广泛,而且调解是处理纠纷的必经程序。各类纠纷案件只有在调解不成时,才由调解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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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13:06: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