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天津条约 |
释义 | 1858年清朝与俄、美、英、法4国签订的条约。第一个是1858年6月13日 (咸丰八年五月初三日,俄历1858年6月1日),清钦差大臣与俄国驻华公使在天津签订的条约。共12款。主要内容有:(1)俄国得在上海、宁波、福州、厦门、广州、台湾(台南),琼州等7处口岸通商,若他国再有在沿海增开口岸,准俄国一律照办;(2)俄国得在中国各通商口岸设立领事馆,并派兵船在这些口岸停泊;(3)俄国东正教教士得入内地自由传教; (4)中俄两国派员查勘“从前未经定明边界”;(5)日后中国若给予其他国家通商等特权,俄国得一律享受。第二个是1858年6月18日(咸丰八年五月初八日),清钦差大臣与美国驻华公使在天津签订的条约。共30款。主要内容有:(1)清政府倘准许其他国家公使驻北京,应准美国一律照办;(2)增开潮州、台湾(台南)为通商口岸;(3)耶稣教教士得自由传教;(4)扩大片面的最惠国待遇,即:清政府给其他国家的特权,“无论关涉船只海面、通商贸易、政事交往等事情”,美国得“一体均沾”;(5)确定领事裁判权。第三个是1858年6月26日(咸丰八年五月十六日),清钦差大臣与英国全权代表在天津签订的条约。共56款,附有《专条》。主要内容有:(1)英国公使得驻北京,并在通商各口设领事官;增开牛庄、登州、台湾(台南)、潮州、琼州、汉口、九江、南京、镇江为通商口岸;(2)耶稣教、天主教教士得自由传教;(3)英国人得往内地游历、通商;(4)英国商船可以在长江各口往来;(5)中英两国派员在上海举行会议,修改关税税则;(6)中国给英国赔款4百万两;(7)确定领事裁判权和片面的最惠国待遇。第四个是1858年6月27日,咸丰八年五月十七日,清钦差大臣与法国全权代表在天津签订的条约。共42款。另订《和约章程补遗》6款。主要内容有:(1)法国公使得驻北京;(2)增开琼州、潮州、台湾(台南)、淡水、登州、南京为通商口岸(后来开埠时,登州口岸设在烟台,潮州口岸设在汕头),并在各口设领事馆;(3)天主教教士得入内地自由传教;法国人得往内地游历;(4)凡中国与各国议定的税则、关口税、吨税、过关税、出入口货税、法国都可“均沾”;(5)法国兵船可以在中国各通商口岸停泊;(6)中国给法国赔款银2百万两。另外,作为1858年中英《天津条约》的补充条款,1858年11月8日(咸丰八年十月初三日)。请钦差大臣与英国全权代表在上海签订的条约。共10款,附有《海关税则》。主要内容有:(1)海关聘用英人; (2)海关对进出口货一律按时价值百抽五征税;(3)洋货运销内地,只纳子口税百分之二点五,不再纳厘金税; (4)鸦片可以“洋药”名义,“每百斤纳税银三十两”作为合法商品进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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