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掌囚 |
释义 | 西周司寇的属官。《周礼·秋官·掌囚》:“掌囚掌守盗贼凡囚者。”凡囚者,非盗贼而以他罪拘捕的。掌囚所掌管的囚犯皆为五刑犯人。西周规定:五刑犯人不入圜土,而要身枷梏、拲、桎戒具。囚犯按所犯罪的轻重,以及是否王族,有否爵位分别枷以戒具。上罪梏拲而桎,中罪桎梏,下罪梏。拲(gong巩),两手共一木。桎、梏,各一木。郑玄注:“在手曰梏,在足曰桎。”王之同族拲,有爵位者侄,他们虽犯重罪,在囚禁期间都仅枷一项戒具。囚犯刑杀要向周王报告,王之同族及有爵位者的死刑,交给甸师缢杀。庶民百姓的死刑,则在闹市执行,暴尸示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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