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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调处
释义

调处

古代对民事纠纷的调解处理。调处在我国有悠久的历史,早在春秋战国时代,就有调处纠纷的记载。调处的范围,一般限于各种民事纠纷,刑事案件不允许调处。调处的形式可分为三类:民间调处、官府调处、官府民间结合调处。民间调处是一种诉讼外调处,民间纠纷尚未提起诉讼,在家族、宗族、邻里、乡村、同行、朋友、熟人间即被调处,不必再向官府告状。官府调处是一种诉讼内调处,官府审理民事案件时,对当事人双方训诫劝说,促成其和解息讼。官府调处有时也动用民间社会的力量,上下内外结合,使纠纷得到解决,这就是官府、民间二者结合的调处。调处是历代封建国家所倡导的,事实上成为民事案件的主要审判方式,其遵循的依据是儒家的纲常礼教学说、封建伦理道德、国家的法令、官吏的政策、家法族规、乡规民约、地方习惯等,可以概况为礼、法两大类,而以礼为主。调处的程序没有严格规定,民间调处可以磕头服礼,官府调处可以各自出具甘结,或采取其他形式结案。调处的结果具有法律上的效力,不得随意违反。在传统的农业社会,人民群众,特别是农民,由于本身的经济、文化等原因,一般来说也愿意接受调处,使之有可能减少涉讼的拖累。当然,在封建专制制度下,在宗法伦理社会里,调处不可能不有其历史上的特点,其公正性、当事人完全自愿性不能不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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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15:45: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