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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达特茅斯学院案
释义

达特茅斯学院案1819年Dartmouth College Case

美国最高法院通过这一判例扩大了宪法中“契约条款”保护的范围。在北美处于殖民地时代,1769年英王乔治三世授予达特茅斯学院一项特许状,准许学院董事会对该院享有永久管辖权,并可以自行选举理事补充缺额。美国独立后,学院所在地的新罕布什尔州的州议会和州长认为特许状的规定不适应独立后的形势,1816年该州州议会于是通过法令规定,由州指派的董事管理和监督学院的事务;原董事会认为州议会的法令侵犯了特许状授予他们的权利,于是向州法院起诉,州法院判决支持州议会。判决认为该学院从实质上说是一个为了公共利益而设立的公共社团法人,其活动是为了公共的利益,应置于州政府的管理之下。原董事会于是向最高法院上诉。1819年最高法院首席法官马歇尔起草的判词说,达特茅斯学院是特许成立的私人机构,特许状具有契约的性质,其中所规定的权利应受宪法“契约条款”的保护,议会无权加以剥夺,州议会法令是违宪的、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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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 6:04: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