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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辽北省惩治杀伤犯暂行办法(草案)
释义

辽北省惩治杀伤犯暂行办法(草案)

解放战争时期人民政府刑事法规。关于杀人罪,具体规定:(1)故意杀人罪,凡因贪欲嫉妒者,或危害多人,方法残酷者,或利用被害人之孤立无援而杀害者,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不属于上述之故意杀人,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2)因过失致人死亡者,或超过防卫范围致发生杀人之结果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3)因威逼虐待或污辱而使人自杀者,处死刑、无期徒刑或三年以上有期徒刑。(4)未成年人犯杀人罪,未满十四岁者不判刑,施以感化教育。如其家长明知而不制止者,处二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十四岁至十七岁犯杀人罪者,得酌情减刑。(5)未经许可之医生或巫医治死病人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母亲杀死婴儿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关于伤害罪规定如下:(1)故意伤害人身致轻伤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致重伤者,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者,处无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2)因过失或防卫过当而伤人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故意对人拷打、殴击或其他强暴行为使人肉体疼痛者,处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机关工厂负责人对于所属职工勤杂人员犯前项之罪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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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3:4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