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辽北省惩治关于婚姻与奸害罪暂行条例(草案) |
释义 | 解放战争时期人民政府的刑事法规。共15条。为保护婚姻自由,禁止买卖婚姻及保护妇女权利,规定破坏婚姻法治罪办法如下:(1)强迫妇女结婚,或劫夺妇女迫其结婚同居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2)有配偶而重婚者,经其配偶告诉或由政府与人民团体检举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3)用诈术骗婚、拐婚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4)订婚之男女双方或其亲属以交付或收受金钱及其他财物作为娶亲之报酬者,处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但纯系纪念品交换不在此限)。媒介人图利较大,或促成买卖婚姻者,处以拘役或罚金。关于奸害罪规定以下治罪办法:(1)与性机能未成熟之人性交,使其身体受伤害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强奸者处八年以下有期徒刑。(2)用强暴、胁迫、恐吓、药剂、摧眠或其他办法,使对方不能抗拒遭奸淫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3)如二人以上共同轮奸者,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4)犯以上各条之罪,招致被害人自杀,或身体遭受伤害者,处无期徒刑或八年以下有期徒刑。(5)对于经济上、职务上处于从属地位之妇女,强迫使之发生性关系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6)对妇女乘其心神丧失,或其他相类似的情形,而奸淫之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7)意图营利,引诱或容留妇女与他人奸淫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8)直系血亲发生和奸者,处八年以下有期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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