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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传唤
释义

传唤

公安司法机关通知当事人、第三人、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按照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诉讼活动所采取的一种诉讼措施。旨在保障诉讼活动按计划进行,及时查明案情,使案件得到及时、正确的处理。传唤必须使用传票(见[传票])或通知书。传票或通知书一般由司法警察送达,并交被传唤的本人,若本人不在住所,可将传票或通知书交给他的成年家属或其所在单位的负责人代收后转交。若本人或代收人拒绝接收或签名、盖章时,送达人可以邀请他的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把传票或通知书留在他的住处,在送达证上注明拒绝事由、送达日期,由送达人签名。受传唤人应按传票或通知书的要求准时到指明地点参与诉讼。无正当理由拒不到案的,要承担法律后果。例如,在刑事诉讼中,对未逮捕的人犯,经过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案的,可以实行拘传(见[拘传]),强制到案。在民事诉讼中,原告人经两次合法传唤而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可按撤诉处理,终止诉讼;被告人经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而拒不到案的,人民法院或采取拘传强制措施(适用于索追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案件),或进行缺席审判。美国(联邦法院刑事诉讼规则第4条)、法国(刑事诉讼法第123条)、德国(刑事诉讼法第133条)、日本(刑事诉讼法第57条)、前苏联(苏俄刑事诉讼法第145条)的刑事诉讼法都规定有传唤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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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4 17:2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