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学法学又称“法人类学”,开始于本世纪20年代后半期,代表人物和著作有英、美两国的马林诺夫斯基《野蛮社会的犯罪与习惯》(1926)霍贝尔《原始人的法律》(1954)、格卢克曼《部落法的程序》(1965)波士尼西尔《法律的水平和法律制度的多样化》(1971)等。该学说的倡导者们效法上一世纪摩尔根及其《古代社会》,以民族文化人类学观点和“参与观察”方法,来集中地研究法律一般理论问题。伦敦大学授马林诺夫斯基率先地用新几内亚和美拉尼西亚等地区的考察资料为根据,说明:这些处于史前状态的人群,虽然十分尊重部落习惯和传统,但是,出于私欲而侵犯他人生命、人格和财产的情况,因此也流存在着具有命令性和情制性的、或许可以称之为刑法的惩罚规则。除此而外,那里还存在类似西方社会的民法规则。这些叙述引起许多学者的兴趣,不少人据此论证原始社会中的“新法律现象”。但是,由于他们没有把社会规范现象的研究同这些民族的生产发展阶段以及与之相适应的阶级分化的情况紧密结合,因而不免要偏离真正科学的观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