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人民陪审员 |
释义 | 由公民依法选举产生的参加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判的人员。195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规定,为便于人民参与审判,人民法院视案件性质,实行人民陪审制。陪审员对于陪审的案件,有协助调查、参与审理和提出意见之权。1954年和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均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除简单的民事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外,实行陪审制度,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1983年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对人民陪审制度修改为,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除简单的民事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外,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二十三岁、没有被剥夺过政治权利的公民,可以被选举为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期间,是他所参加的审判庭的组成人员,同审判员有同等权利。他们有权参加对所陪审案件的审理和评议,提出处理意见,并在判决书、裁定书上署名。 |
随便看 |
|
法律词典收录24077条法律百科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