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陕甘宁边区统一累进税暂行办法 |
释义 | 抗日民主政权的税法。1943年9月11日公布。是吸取晋察冀边区的经验,在绥德、延安、庆阳三县试行。规定将人民之资产与收入合并征收统一累进税。应征税的资产,包括适于耕种的土地、商业投资、存款存货及金银等。应征税的收入,包括土地、林木、牧畜及家庭副业之收入、商业收入、房租及一切利息收入。农业统一累进税土地计算单位定名为“标准亩”,平均年产小米粗粮八斗(合细粮斗重120斤)之土地为一标准亩。各种资产收入之计算单位定名为“富力”。自耕地,按其富力多少,分别规定以1至1.3标准亩为一富力。出租土地均以1.5标准亩为一富力,佃耕土地均以2标准亩为一富力。统一累进税之征收单位定名为“分”,按富力计分,将111个富力分为15个等级。第一等每富力以1分1厘计算,第二等每富力以1分2厘计算,直至第十五等每富力以3分计算。各项资产收入合计每人不足一富力者,概不征收,超过一个富力者,就其超过部分按户累进征收。以分为单位,纳税者与全乡人口比例不得小于80%,不得大于90%。各户填报资产收入,由乡政府折合富力计算分数后,纳税人如有不服,得要求当地政府重新调查和评议。如对评议仍不服,得向上级政府提起行政诉愿。最后对于不依期限填报,或少报资产收入虚报人口以及逾期不缴税者,分别规定了处罚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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