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住宅生意”需要邻居的同意 |
释义 |
早在2007年,国家工商总局就发布了《住宅商业用途》的通知。住宅商业用途变更为商业用途的,经营者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时必须提交住宅商业用途所在地证明,即“住宅商业”必须取得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或者利害关系业主的同意书。《物权法》第80条也有类似规定,即住宅小区的商业用途,应当经全体利害关系人同意并形成证明材料,方可取得营业执照。申请人应按照《物权法》的规定,向建筑物的相关利益相关者进行咨询。申请人还应承担隐瞒真实情况的风险。住宅商业用地,一般经营者通过租赁关系取得使用权。一旦业主事后向法院提供侵犯民事权利的证据,租赁协议将被判定为无效,工商部门将以申请人“涉嫌提供虚假证明”为由吊销其营业执照。《物权法》明确规定,住宅不得改建为商业用房,在有利害关系的居民签字同意后,方可在住宅内设立公司。此后,最高法司法解释曾表示,所谓“利益相关者”是指楼内的邻居。也就是说,住宅商业用途虽然没有明文禁止,但这种改变是有限的。据我所知,上海在这方面有很好的限制。他们颁布并实施了地方性的《住宅物业管理条例》,赋予业主、物业公司和有关管理部门对未经批准的“住宅物业转非住宅物业”进行起诉、制止和处理的权利。具体内容如下:业主或使用人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损害其他业主和使用人合法权益的,使用人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物业公司发现业主或使用人擅自将物业改为非物业,劝阻无效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业委会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业主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旦有人将房屋出租用于商业用途,造成周边邻居利益受损,受害人如何维权?如果邻居认为公司的经营影响了他的生活,他可以先和业主协商。如果协商不成,他可以找物业或居委会进行调解,并劝说出租屋主让公司腾退或撤走受限制的上班族。如果协商不成,受影响的业主可以以“侵犯相邻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两个司法解释对“利害关系人的范围原则上界定为建筑物内”,明确规定了利害关系人的最小范围,即整幢建筑物的所有人。这将加大房改业务的难度。只要有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法院的意见,就可以“一票否决”。 如果住宅建筑用作商业建筑,业主应获得周围业主的同意。否则,业主可向小区物业及业主委员会提出上诉,要求其调解。业主可向违法业主发出整改通知书。如果业主不配合,可以通过工商局进行干预,并报有关执法部门按照物业管理规定进行处罚。如果没有效力,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承担民事责任。以上是小编为您整理的相关知识。相信通过以上的知识你已经有了一个大致的了解。如果你的情况更复杂,法律咨询网还为律师提供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参加法律咨询。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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