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陕甘宁边区选举条例 |
释义 | 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陕甘宁边区权力机关的选举法规。1937年5月12日陕甘宁边区政府制定,共13章29条。1939年2月陕甘宁边区第一届参议会又重新制定,共9章21条。新的选举条例规定:除有卖国行为经政府通缉有案者、经法院判决有罪剥夺公权尚未恢复者及精神病患者外,凡居住在边区境内年满18岁的人民,不分阶级、职业、男女、宗教、民族、财产与文化程度的区别,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还对选举参议员人数之比例、改选、选举委员会、选举区域、候补及竞选、经费等作了具体规定。条例所确立的选举制度,既保证了中国共产党对抗日民主政权的领导,又照顾统一战线内部各抗日阶层的政治利益,促进了各阶层人民团结抗日积极性的发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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