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调取证据 |
释义 | 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定程序取得证据的活动。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具体包括:(1)侦查阶段调取证据。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罪重的证据材料。公安机关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证据,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开具《调取证据通知书》。被调取单位、个人应当在通知书上盖章或者签名,拒绝盖章或者签名的,公安机关应当注明。公安机关向有关单位收集、调取的书面证据材料,必须由提供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公安机关向个人收集、调取的书面证据材料,必须由本人确认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公安机关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必须如实提供证据。收集、调取的书证应当是原件,取得原件有困难或者因保密工作需要的,可以是副本或者复制件。收集、调取的物证应当是原物,原物不便搬运、保存或者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的,可以拍摄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者内容的照片、录像。(2)审判阶段调取证据。审判长宣布开庭后,应当告知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可以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当事人和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应当提供证人的姓名、证据的存放地点,说明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要求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理由。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向人民检察院调取需调查核实的证据材料。对于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播放未到庭证人的证言的,如果该证人提供过不同的证言,法庭应当要求公诉人移交该证人的全部证言。人民法院应当向人民检察院调取需要调查核实的证据材料,或者根据辩护人、被告人的申请,向人民检察院调取。在侦查、审查起诉中收集的有关被告人无罪和罪轻的证据材料,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收到调取证据材料决定书后3日内移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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