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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拖延工期一般如何处罚
释义
    一、拖延工期一般如何处罚
    施工单位拖延工期是一种合同违约行为,所以,拖延工期要执行合同双方约定的处罚措施。如果合同没有明确约定违约责任,可以要求施工单位对因为延期造成的损失,以及承担合理的违约金作为补偿。
    《建筑法》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来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源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二、租房后装修合同期满房主应否补偿装修款
    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法律不予支持。
    解释第十二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据此,当事人没有另外的约定,装饰、装修虽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物已形成附合的,房屋租赁合同到期,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很难得到法律的支持。
    对于装修的问题,承租人经出租人明确同意,或虽未经出租人明确同意,但出租人知道不反对,构成善意添附。承租人对房屋进行善意添附,合同终止,承租人将房屋返还给出租人时,出租人享有了因承租人的添附行为而增加的租赁物的价值。如果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对房屋进行装修,那么构成恶意添附。承租人的装修行为对出租人的房屋造成了侵害,需承担侵权责任。在承租人构成侵权的情况下,承租人非但不得要求出租人对其装修投入进行补偿,相反出租人却可以因恶意装修造成其损失而请求损害赔偿。
    三、离婚如何证明装修款是自己出的
    可以通过发票、银行流水等证明装修款是单方出的。
    房屋和修装饰物的购买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则需要通过法律规定的分割共有物的方法进行分割。房屋装修款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
    房屋和装修装饰物的购买均属于个人财产,那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的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房屋是男方所有,女方由于装修而增值的部分,男方折价退给女方。
    房屋装修款属于发生在夫妻期间,也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上,在离婚的时候当做共同债务处理是合情合理,不能够由一方全部承担它。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拖延工期一般如何处罚的相关内容,综上所述小编提醒您,所以依据我国建筑法的规定,装修工程的承包方式包括总承包、独立承包、联合承包、分包等的方式。大家装修的话需要严格按照国家的规定来操作。若您还有什么法律疑问,建议咨询法律网专业律师。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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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8:10: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