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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分庭组织条例草案
释义

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分庭组织条例草案

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制定的司法机关组织法规。1943年3月陕甘宁边区政府公布施行,共十五条,规定在边区政府所辖各个区专员公署所在地设置高等法院分庭,代表高等法院受理不服地方法院或县司法处第一审判决而上诉的民刑案件,为第二审判决,但延安分区不设分庭。分庭庭长、推事由高等法院呈请边区政府任命,拟判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时,判词应呈送高等法院复核,不服分庭判决而上诉的,也由高等法院复核,如当事人仍有不服,即呈送边区政府审判委员会核办。分庭判决由庭长签署,推事副署,概用分庭钤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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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4 17:47: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