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死缓核准权 |
释义 | 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的复核批准权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不是一个独立的刑种,而是死刑的一种执行方法。对于罪该判处死刑,但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可以适用这种刑罚方法。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的核准权,在新中国成立初期的相当一段时间里,同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核准权没有分开。按照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1条的规定,死缓的核准权与死刑立即执行的核准权同属高级人民法院。按照1957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死刑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的决议》,它们的核准权同属于最高人民法院。直到1958年,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今后凡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或者审核的死缓案件,一律不再报送本院复核。从此,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核准权同死缓核准权才分开行使。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总结了历史的经验,用法律的形式肯定了这一做法。《刑事诉讼法》第146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我国刑法第43条第2款规定:“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死缓核准权由高级人民法院行使,既可以减少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负担,省去不必要的程序,又有利于及时处理这类案件,更好地发挥高级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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