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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释义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设立的协助常务委员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起草、研究、修改法律草案的工作机构。前身是1979年2月设立的法制委员会,1983年9月改为现名。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人选由委员长提请常务委员会任免。下设办公室、研究室、民法室、刑法室、国家法行政法室、经济法室等。主要任务:起草或者修订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基本法律;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起草、修改其他有关的基本法律;对国务院有关部门起草的法律草案进行研究,提出修改意见,特别是对涉及到法律之间的协调、衔接,关系到法制统一的共同性的法律规范问题,进行统一研究协调。为便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法律草案进行更有效的审议,将法律草案印发全国各地方、各有关部门广泛征询意见;组织力量,进行调查研究;就一些重大的和各方面意见较多的问题举行座谈并征求意见,开展讨论;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审议法律草案时,提供有关的基本资料,反映法律草案的主要问题和主要的不同意见,同时提供同样的有关法律规定,以资借鉴;并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意见和各地方、部门的意见,对法律草案进行研究修改。此外,还负责研究答复有关法律问题的询问,组织法律的汇编、翻译、出版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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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 4:35: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