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律师资格 |
释义 | 国家确认的,准予从事律师职业的条件要求。律师资格是公民从事律师职业必须具备的条件,是律师执业的前提和基础。在我国,取得律师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1996年12月2日司法部颁布的《律师资格统一考试办法》规定,报名参加律师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不能报名参加律师资格考试;(2)政治条件。申请取得律师资格的人员必须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3)业务条件。取得律师资格的方式不同,对业务条件的要求也不同。参加律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的,必须具有高等院校法学大专和非法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同等专业水平。申请考核授予律师资格的,对业务条件的要求更为严格;(4)道德条件。我国对申请律师资格人员的道德条件有明确的要求。司法部颁发的《律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办法》和《律师资格考核授予办法》规定,申请人必须品行良好。品行良好的基本要求包括:遵纪守法;诚实公正;行为无暇。律师资格的取得途径,一是律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二是考核授予。司法部颁布的《律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办法》对律师资格考试的有关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1)报名条件。凡是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且取得法学大专或非法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同等专业水平,品行良好的中国公民,可以报名参加考试。但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被开除公职或被吊销律师职业证书的人员,以及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除外)的人员不能报名;(2)报名程序。报名人员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所在的司法行政机关报名。报名时须持本人身份证和学历证;(3)考试成绩的通知和录取。考试评卷工作结束后,考生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将考试成绩通知考生。对通过考试者,司法行政机关将对报名条件进行复核,复核无误的,由律师资格考试委员会授予律师资格并颁发律师资格证书。司法部颁布的《律师资格考核授予办法》对考核授予律师资格的有关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1)考核授予律师资格的条件。申请人员应当是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品行良好,身体健康,年龄在65岁以下,具有高等院校法学本科以上学历,被授予律师资格后能专职从事律师工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同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是在高等法律院校或法学研究机构从事法学教育或研究工作,已取得高级职称的;二是具有法学专业硕士以上学位,有3年以上法律工作经历或在律师事务所工作1年以上的;三是其他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的。(2)申请。申请授予律师资格必须加入律师事务所,由该所向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报送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申请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意见,申请人的学历证、学位证和专业技术职务证书等。(3)考核。接受材料的机关对申请材料提出审查意见后,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对申请人进行专业知识、律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规则的考核,提出意见报司法部审批。司法部每年分两次对考核授予律师资格的申请进行统一审查,分别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由报送机关通知申请人。对于批准授予律师资格的,颁发律师资格证书。我国实行律师资格与律师职务相分离的制度。《律师法》第5条规定:“律师执业应当取得律师资格和执业证书。”取得律师资格的人员必须按规定领取律师执业证书,才能以律师的名义执业。取得律师资格未领取律师执业证书,冒充律师从事法律服务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且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15日以下拘留;为谋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辩护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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