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律师惩戒委员会 |
释义 | 日本律师联合会或律师会下属的负责审查所属律师是否有违反律师法及其它违反律师公会会则的非法行为,并决定是否对所属律师进行惩戒的独立委员会。依据日本现行律师法的规定,日本在每个地方法院的管辖区内都设有律师会,全国设立一个统一的日本律师联合会。这个联合会的会员就是地方的律师会和个人律师。日本律师联合会是作为指导、联络及监督全国律师会和个人律师的最高机构。在律师联合会及地方的律师会下都设置律师惩戒委员会。该委员会的委员,依据法令规定,都属于从事公务的职员。委员会由会长委任,委员长由委员互选。律师惩戒委员会的惩戒程序是,任何人都可以向受控告律师所属的律师会请求惩戒,律师会对属于该会的律师,认为有惩戒事由存在时,先提交给下属的纪律委员会先行调查。纪律委员会经调查,认为有足够惩戒理由时,律师会必须提交给惩戒委员会进行审查。审查时,应通知受审查的律师,必要时还可要求当事人、关系人,或有关部门提供陈述、说明或资料。对律师的惩戒分为警告、二年内停止业务、命令退会、除名四种。对律师的惩戒属于行政处分,在未确定前不发生效力。如,受到停止业务惩戒处分通知的律师,在声明不服期间,仍可从事律师业务。受到律师会惩戒的律师,得在60天以内向律师联合会提出申请要求重新审查。对此,律师联合会要基于惩戒委员会的决议进行裁决。受惩戒的律师如对此裁决仍不服,可向东京高等法院提起要求撤销律师联合会裁决的诉讼。另外,要求惩戒律师的控告人,对律师会在相当长的期间内不见对该律师作出惩戒决定或者认为对其惩戒处分过轻,甚至不作惩戒的裁决不服时,可向律师联合会提出申诉,律师联合会认为控告人的申请有理由时,应将其内容通知该律师会或自行作出惩戒裁决,如认为控告人的申诉无理由时,应予驳回。要求惩戒律师的控告人被律师联合会拒绝受理或驳回的,也可向东京高等法院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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