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1983年6月至1988年3月间的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解放军选出的2978名代表组成。共举行5次会议。第一次会议于1983年6月6日至21日在北京举行,会议代表共2884人。主要内容:听取和批准了政府工作报告、关于198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关于1982年间国家决算的报告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选举和决定了国家机关的领导人选。第二次会议于1984年5月15日至31日在北京举行,会议代表共2709人。主要内容:听取和通过了政府工作报告、关于198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关于1983年国家决算和1984年国家预算草案的报告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修改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通过了关于海南行政区建置的决定等。第三次会议于1985年3月27日至4月10日在北京举行,会议代表共2712人。主要内容:听取和通过了政府工作报告、关于198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关于1984年国家预算执行情况和1985年国家预算草案的报告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批准了中英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通过了关于成立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的决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可以制定暂行的规定或者条例的决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等。第四次会议于1986年3月25日至4月12日在北京举行,会议代表共2687人。主要内容:听取和通过了关于第七个五年计划的报告、关于198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关于1985年国家预算执行情况和1986年国家预算草案的报告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义务教育法、外资企业法等。第五次会议于1987年3月24日至4月11日在北京举行,会议代表共2831人。主要内容:听取和通过了政府工作报告、关于198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关于1986年国家预算执行情况和1987年国家预算草案的报告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通过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草案)的决定、关于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关于授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批准中葡两国政府关于澳门问题联合声明的决定及人事任免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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