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中国土地法大纲 |
释义 | 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解放区的土地改革法规。1947年9月13日中国共产党全国土地会议通过,同年10月10日中共中央正式公布。共16条。内容规定:废除封建性及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在此原则下,规定废除一切地主的土地所有权;废除一切祠堂、庙宇、寺院、学校、机关及团体的土地所有权;废除一切农村中在土地改革以前的债务。分配土地财产的原则和方法是:乡村中一切地主的土地及公地,连同乡村中其他一切土地,以乡或等于乡的行政村为单位,按乡村全部人口,不分男女老幼,统一平均分配,在土地数量上抽多补少,质量上抽肥补瘦,使全乡村人民均获得同等的土地,并归各人所有;乡农会接受地主的牲畜、农具、房屋、粮食及其他财产,并征收富农的上述财产的多余部分,分给缺乏这些财产的农民及其他贫民,并分给地主同样的一份,分配给个人的财产归本人所有。还规定保护工商业者的财产及其合法的营业,不受侵犯等。这部土地法改正了《五四指示》的不彻底性,纠正了土地改革工作中右的或“左”的错误倾向,保证了土地改革的胜利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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