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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中国封建制法的特点
释义

中国封建制法的特点

中国封建制法由战国至清代末年经过二千多年的发展,形成了独立的体系。它具备以下特点:(1)以儒家思想为理论基础。自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来,儒家的“德主刑辅”、“出礼入刑”的主张成为封建制法的指导思想,维护“三纲”、“五常”成为封建法典的核心内容。儒家强调“德化”、“礼教”为治国之本,但并不排除使用刑罚,而是以德为主,以刑辅德,实行“宽猛相济”的统治方法。在整个封建社会里,统治阶级十分重视把德、刑结合起来进行统治,用德化、礼教来消除人们犯上作乱的反抗思想,起到防患于未然的效果;用法禁于已然之后,起到威慑人们不敢以身试法的作用。礼也具有法的效力,由汉代至隋代盛行的引经断狱,反映出礼作为一种特殊形式的法调整着亲属、婚姻、继承等各方面的民事法律关系。(2)维护封建伦理,确认家庭法规。中国封建社会是以家庭为本位,因此,宗法的伦理精神和原则渗入并影响着整个社会。儒家从维护家庭内部秩序的立场出发提出以父权、夫权为基点的伦理学说,竭力论证家国相通、忠孝互用,事君与事父的统一性,借以强化专制制度。封建法以国家强制力确认父权、夫权,把侵犯族权的“恶逆”、“不孝”、“不睦”、“内乱”等列为“十恶”不赦的大恶中。统治阶级还支持“家训”、“宗规”对家族成员的约束,这些“家训”、“宗规”成为国家法律的重要补充,在封建制法中占有特殊的地位。(3)皇帝享有最高立法权和最高司法权。公元前二世纪秦始皇建立统一的专制主义封建王朝后,皇帝居于国家首脑地位,认为皇帝受命于天,是最高的立法者,他发布的诏、令、敕、谕是最权威的法律形式。皇帝可以一言立法一言废法。皇帝可以凌驾于一切法律之上、皇帝又是最大的审判官,一切重大案件的会审、裁判和死刑复核均须上奏皇帝,皇帝可以法外施恩,也可以法外加刑。(4)维护封建的等级制度。中国封建制法公开宣扬不平等,赋予贵族官僚以各种特权。从曹魏时起形成了“八议”制度,名列“八议”的人,非奉旨推问不得拘提审理,并从法律上划分良赋,良赋不同犯同样的罪所受的处罚不同。(5)法律形式刑民不分。从战国李悝著《法经》起,直到最后一部封建法典《大清律例》都以刑法为主,兼有民事、行政和诉讼等方面的内容,这种诸法合体的混合编篡形式贯穿整个封建时代。(6)司法权依附行政权。中国封建制国家中央虽设有专任司法官吏,但他们的司法活动并不独立,而是置于宰相等行政官吏管辖之下,行政和司法不分,因而中国封建社会没有形成自上而下的独立的法院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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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4 17:2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