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审理仲裁案件所遵循的程序规则。1988年9月12日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委员会议通过,自1989年1月1日起实施。共3章43条。该规则主要有以下特点:(1)将受案范围扩大到国际经济贸易中的一切争议;(2)规定可根据仲裁业务需要设立分会;(3)根据规则,可以聘任外籍人士担任仲裁员;(4)增加了关于仲裁员回避的规定;(5)关于案件的审理,规定应开庭审理,审理地点可在仲裁机构所在地以外的地点(即经仲裁委员会主席批准的中国其他地点)进行,审理原则上不公开进行,仲裁案件可以调解,不必当庭宣读裁决主文等;(6)适当调整了收取仲裁费用的标准,采用视争议金额大小按比例收费的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