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1978年2月至1983年6月间的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解放军选出的3497名代表组成。共举行5次会议。第一次会议于1978年2月26日至3月5日在北京举行,会议代表共3460人。主要内容:听取和批准了叶剑英所作的关于修改宪法的报告;听取和通过了华国锋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审议1976年至1985年发展国民经济十年计划纲要(草案);通过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选举叶剑英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并决定了其他国家机关的领导人选。第二次会议于1979年6月18日至7月1日在北京举行,会议代表共3265人。主要内容:听取和通过了政府工作报告、关于1979年国民经济计划草案的报告、关于1978年国家决算和1979年国家预算草案的报告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通过关于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若干规定的决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刑法、刑事诉讼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第三次会议于1980年8月30日至9月10日在北京举行,会议代表共3255人。主要内容:听取和通过了1980、1981年国民经济计划安排的报告,1979年国家决算、1980年国家预算草案和1981年国家概算的报告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通过了关于修改宪法第45条的决议;通过关于修改宪法和宪法修改委员会的决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委员会名单;通过了国籍法、婚姻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任免事项。第四次会议于1981年11月30日至12月13日在北京举行。主要内容:听取和通过政府工作报告、1980年国家决算和1981年国家概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听取和通过关于建议推迟宪法修改完成期限的说明;通过了经济合同法、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原则批准民事诉讼法(试行);通过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的决议。第五次会议于1982年11月26日至12月10日在北京举行,会议代表共3055人。主要内容:听取和通过了关于宪法修改草案的报告、关于第六个五年计划的报告、关于1982年国家预算执行情况和1983年国家预算草案的报告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关于修改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若干规定的决议、关于修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若干规定的决议;通过了关于本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的决议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的决议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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