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辩护权 |
释义 | 辩护制度的中心内容。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辩护权是指法律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进行辩护活动所享有的各项诉讼权利的总称。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的内容,除包括诉讼参与人享有的一般诉讼权利外,主要包括:(1)有权获得辩护。既包括在整个诉讼过程中有权自行辩护,也包括依法委托律师、人民团体或者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为其进行辩护。在具备法定条件时,人民法院应当或者可以为被告人指定辩护;(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拒绝辩护人继续为自己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为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等具有法定回避情形时,有权申请他们回避;(4)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有权进行辩解;(5)犯罪嫌疑人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权拒绝回答。对记载有遗漏或有差错的讯问笔录有权提出补充或者改正;(6)有权要求解除或者变更强制措施;(7)被告人有权要求在开庭10日前收到起诉书副本;(8)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对鉴定结论有权要求重新鉴定或者补充鉴定;有权申请重新勘验;经审判长许可,被告人有权向证人、鉴定人发问;(9)在法庭审理中,被告人有权同公诉人进行辩论,反驳控诉,进行辩解,并有权作最后陈述;(10)被告人不服未生效的判决、裁定的,有权在法定的期间内上诉。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申诉的权利;(11)在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反诉的权利;(12)办案人员如有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人身侮辱的行为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进行控告。狭义的辩护权是指刑事诉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针对具体指控进行辩解及获得辩护人帮助的权利。在刑事诉讼中,国家专门机关有义务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辩护权行使的方式有自行辩护、委托辩护和指定辩护。自行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针对指控进行反驳、申辩和辩解的行为。在整个刑事诉讼活动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有权自行辩护(参见[自行辩护])。委托辩护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维护其合法权益,依法委托律师或者其他公民协助其进行辩护。在公诉案件中,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参见[委托辩护])。指定辩护是指人民法院为具备法定条件的被告人或者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而无力聘请辩护人的被告人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进行辩护。指定辩护仅限于审判阶段(参见[指定辩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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